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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30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包括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婚嫁事宜申报人应在举办的7个工作日前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申报。申报人为市管干部的,应同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申报。申报人为省管干部的,在按规定向市委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申报的同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备案。丧葬事宜可以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及时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第五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实行事后报告制度。由申报人在婚丧事宜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办理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书面报告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要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礼金一般不得超过300元。

  第七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订婚、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子女升学等喜庆事宜,一律不得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

  第八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借机敛财;

  (二)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不准使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

  (四)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

  (七)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八)不准向管理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微)信、打招呼。

  第九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既不报告、又违反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榆林市纪委、榆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